诚信乃立足之本,开启海上贸易新(xīn)时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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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付汇
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, 经营外汇业務(wù)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、三章相应的规定届行审核,办理(lǐ)支付。 基本要求 1、申请必须采用(yòng)公函形式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申请要求文(wén)字简洁,内容完整,主要事项交代明确,与所提供的单据相符。 2、每次来外汇局审核时,必须带合同(协议)原件及其它有(yǒu)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,如情况特殊不能(néng)提供合同(协议)原件的,应以公函形式作出情况说明;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,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。 3、由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“到帐通知”不完全一样,银行到帐通知应盖有(yǒu)所在银行的印章。 4、同一合同项下需多(duō)次报批的项目,第一次来我局审核时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备案表,以便留存存档。 5、如不符合上述要求,一律退回,不进行审核。